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呢?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發(fā)布時間:2023-05-15 15: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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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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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監(jiān)督權,宗教信仰自由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標簽: 公民權利 基本權利 政治權利 被選舉權

   原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內容是什么呢?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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