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的性質是什么?民事訴訟法的對事的效力指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3-05-12 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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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的性質是什么?

民事訴訟法是公法不是私法;從其在法律體系地位來看,其地位僅次于憲法,與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一樣,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從其調整的社會關系來看,它調整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其他法律部門不可取代的,也決定了民事訴訟法屬于獨立的部門法。從民事訴訟法所確定的內容來看,它主要規(guī)定的是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訴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用來保證這些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的訴訟制度和程序,這表明民事訴訟法屬于程序法。

二、 適用范圍

因民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等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fā)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糾紛、房產糾紛、侵害名譽權糾紛等案件;因經濟法、勞動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發(fā)生的爭議,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企業(yè)破產案件、勞動合同糾紛案件等;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資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蹤、死亡等非訴案件;按照督促程序解決的債務案件;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決的宣告票據和有關事項無效的案件。

三、 民事訴訟法的對事的效力指什么?

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又稱為民事訴訟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對事的效力主要包括:由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所發(fā)生的案件。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包括靜態(tài)的財產所有關系和動態(tài)的財產流轉關系,如物權、債權等;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包括了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如姓名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由婚姻法、繼承法、收養(yǎng)法調整的婚姻關系、繼承關系、收養(yǎng)關系糾紛所發(fā)生的案件。如離婚案件、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案件、繼承案件等。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糾紛所發(fā)生的案件。這主要指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案件。如因損害消費者權益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損害賠償案件等。由合同法調整的合同關系糾紛所發(fā)生的案件。如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等。由勞動法調整的部分勞動關系糾紛所發(fā)生的案件。勞動關系就其性質而言,并非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但我國民事訴訟法把勞動爭議案件納入了其調整范圍,這類案件包括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糾紛;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案件等。但對勞動爭議案件法律規(guī)定了“先裁后審”的制度,即對勞動爭議必須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別程序和非訟案件。如選民資格案、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認定公民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財產無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等。

通過這篇文章,我們了解到民事訴訟法的性質是一部公法,同時民事訴訟體現了國家的強制力,國家是介入到了糾紛的解決過程中的,通過對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可以達到能夠用最快的方式,最低廉的成本實現最公正的裁判,同時民事訴訟法也保障了公民的很多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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