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內容是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3-05-17 09: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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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名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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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yè)禁止補償金標準: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約定了競業(yè)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yè)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前款規(guī)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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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六條內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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