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手續(xù)都有哪些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內容

發(fā)布時間:2023-05-22 09: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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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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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婚需要如下手續(xù):

1、當事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離婚證、戶口簿等相關材料,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構審查申請材料,符合相關條件的,通知繳費;

3、繳費成功后,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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