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是什么?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3-05-25 08: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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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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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

1、債權人占有動產

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是留置權成立及存續(xù)的前提條件。因此,債權人沒有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則無留置權可言,債權人喪失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則留置權歸于消滅。但如果債權人因侵權行為喪失占有的,經訴請回復占有而重新占有,則留置權受影響。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間接占有,可以是單獨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數(shù)國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權行為占有即可。

2、牽連關系

債權人的債權與債權人占有的財產須有牽連關系,才能成立留置權。此為各國立法之通例。然何為有牽物權法連關系,各國立法及學說頗不一致,主要有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請求權牽連說)和債權與物牽連說兩種主張。債權與債權牽連說認為,留置權人對于相對人的債權,與相對人對于留置權人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須產生于同一法律關系,為有牽連關系。但是根據(jù)《物權法》相關規(guī)定(參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企業(yè)之間的留置權不要求具備此要件。

3、履行期

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亦即債權已屆清償期,留置權方能成立,而不問債務人是否構成履行義務遲延(履行義務遲延是留置權行使的條件)。因為留置權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而產生的,而債務是否履行,只有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確定。如果債務人的義務尚未到履行期,則無法判斷債務人是否自覺履行債務,從而若允許成立留置權,就意味著強制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國民法均將債務人的債務已到履行期作為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4、無妨礙留置權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留置權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個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積極條件。但如果存在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備了上述三個條件,留置權仍不能成立。因而該條件被稱為留置權成立的消極條件。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幾項:其一,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留置權是一種財產權,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其二,留置財產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公德,其三,留置財產與債權人所承擔的義務相抵觸。

留置權的權科留置權一經成立,債權人就成為留置權人,依法對留置物和債務人事有權利。留置權人的權利是留置權效力的最直接體現(xiàn),是債權人得以實現(xiàn)其債權的根本保證。

標簽: 妨礙留置權成立的情形 留置權成立的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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