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公司破產后果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3-05-09 14: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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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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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破產權抵消受以下條件的限制:

破產抵銷權一:可進行破產抵銷的債務僅以破產申請受理前發(fā)生的為限

《破產法》第40條第1款規(guī)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

即破產企業(yè)債權人用以抵銷的債務必須是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取得的,破產程序進行中發(fā)生的新取得的債務不得進行抵銷。因為,允許該種情況的抵銷,債 務人的債務人可能會以極低的價格受讓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既免除了債務人對破產人的負債,又使破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全額清償的不公平的后果,違背破產法 設立抵銷的宗旨。

破產抵銷權二:破產債權人惡意負債不能抵銷

《破產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 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由于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償的份額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許債權人將該負債與其破產債權相抵銷,則意味著該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了優(yōu)先或全額清 償,違反破產法公平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但是如果有法律規(guī)定比如繼承,或者破產申請前1年所發(fā)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雙方已訂有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負 債的,不在此限。

破產抵銷權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惡意取得的債權不能抵銷

破產法第40條第3款規(guī)定,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因為法律 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管理人有權就第三人(債務人的債務人)對破產企業(yè)所負債務進行清收,清收回來的財產用于對所有債權人的清償。如果允許第 三人在明知債務人已發(fā)生破產原因或已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以所取得的對債務人的債權與其所負債務進行抵銷,則意味著既免除第三人的償債義務,又使其債權 得到優(yōu)惠性清償,從而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因此也在法律禁止之列。

破產抵銷權四:其他抵銷限制

如破產債權人的自然債權不得與其所負債務抵銷。債權人、債務人互負之債權、債務均應具有強制效力,破產債權人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自然債權,不得與 具有強制力的債務相互抵銷。破產債權人因侵權對破產人產生的債務不得抵銷;破產企業(yè)出資人享有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未到位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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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破產抵銷權有哪些限制?破產抵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公司破產后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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