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速訊:?西平縣人民法院:以法律為劍 守護農(nóng)民種糧心

發(fā)布時間:2024-07-05 14: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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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華網(wǎng)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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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我們的糧食白種了?”

“我們的汗水白流了?”

“我們天天蹲在田間地頭上,忙了一年,換來的卻是一張白條!”

近期,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審理了一起因拖欠農(nóng)民賣糧款引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西平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快審快判,依法判決被告某糧油公司支付原告王某賣糧款95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依法及時高效維護了賣糧農(nóng)民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西平縣某鄉(xiāng)農(nóng)民,王某平時承包幾十畝土地以種地為生。2015年6月,王某糧食喜獲豐收后,王某將80000多斤糧食出售給某糧油公司,公司員工分別過磅、檢驗、入庫后向王某出具收條注明糧食的斤數(shù)、單價,并出具證明糧款95000元未付。王某多次找公司催要賣糧款,公司以負責人變更、原負責人跑路、新負責人不了解情況等理由推脫拒不支付,無奈之下,王某于2024年3月向西平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賣糧款9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認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某糧油公司收購王某糧食,并有公司四名員工出具收條、證明,并注明斤數(shù)和單價,王某在庭審中詳細陳述了交易入庫的相關過程,與四名員工出具的收條、證明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足以證實買賣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遂依法判決某糧油公司支付王某賣糧款95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判決作出后,某糧油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手中有糧,心中不慌”,糧食是國家的命脈,是百姓的命根子,是農(nóng)民重要的經(jīng)濟來源。群眾利益無小事,法官就是要將百姓身邊的“小事”當作自己的“大事”來處理,切實解決群眾急難愁盼問題。賣糧款拖欠遲遲不給,不僅侵害農(nóng)民的合法權益,還嚴重打擊了農(nóng)民的種地積極性。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堅持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新時代“楓橋經(jīng)驗”,立足審判職能常態(tài)化開展司法服務,按照能調(diào)則調(diào)、當判則判、調(diào)判結(jié)合的原則,以更具溫度的司法服務,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著力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和幸福感。(馮占華 樊浩強 朱可萱)

標簽: ?西平縣

   原標題:每日速訊:?西平縣人民法院:以法律為劍 守護農(nóng)民種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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