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身傷害賠償是否分城鄉(xiāng)之別?人身傷害賠償有哪些法律解釋?
實踐中人身傷害賠償是否分城鄉(xiāng)之別 有哪些法律解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了《關于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陀^地說,《解釋》規(guī)范了各級人民法院以往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標準不一,范圍不確定的情況,為因人身受到傷害而依法索賠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然而,《解釋》中有令人遺憾的敗筆,那就是“城鄉(xiāng)有別”。
第一,“城鄉(xiāng)有別”違反了《憲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作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只能體現法律的立法宗旨,不能逾越法律的規(guī)定,更不能在行使司法解釋權利時不自覺地當起“立法者”的角色。
第二,強調“城鄉(xiāng)有別”實質是對人權的不尊重。
《解釋》中一再強調“城鄉(xiāng)有別”,是有意識地將人格等級化,各等級的人分別享有不同的權利。而問題是同樣是我國的公民,同樣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服務,不能在其人身受到傷害時因“城鄉(xiāng)身份”而再次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第三,“城鄉(xiāng)有別”不能體現司法救濟的立法本意。
司法救濟是公民依法尋求自身權益保護的重要途徑,其目的是希望得到公平的結果。而《解釋》設置的“城鄉(xiāng)身份”則成為獲得公平賠償的障礙,使得希望得到司法救濟的被害人的請求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使最有效也是最后的司法救濟因被害人的“身份”問題而得不到人格的基本尊重,更遑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準則了。
標簽: 人身傷害賠償 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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