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是什么?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就不再存在了嗎?
一、
合同解除應該怎么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賠償損失應該如下:
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解除只向將來發(fā)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二、
合同解除了還能恢復嗎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就不再存在了,不能夠對其恢復,只能讓雙方當事人就原合同內容再次簽訂合同。對于已經解除了的合同,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請求賠償損失。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
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合同解除權的除斥期間:如果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期限的,該期限屆滿后解除權消滅;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的,則解除權人需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內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否則解除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標簽: 合同解除應該怎么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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